經過海基會驗證之中國大陸公證書,依法推定為真正,可作為法院或政府機關認定之依據。
而台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之前有簽訂「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這個協議約定了目前雙方相互寄送之公證書副本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等14種。
並且為了履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台灣方面也制定了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又,為了利於法院及公證人辦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事宜達成之協議,台灣方面也特訂定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