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在這些階段去跟犯罪嫌疑人討論見面,也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如果被告在臺灣,刑事程序的一開始,也就是員警偵訊階段律師就可以在場並且陳述意見,檢察署開庭的時候律師也可以在場,更不用說法院審理的時候律師可以陪同,張宸浩律師在台灣也經常處理刑事案件,並且經常去台灣的地檢署和法院開庭。
但是,中國大陸刑事程序,雖然犯嫌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時候可以委任律師,但是偵訊時後並沒有在場權,公安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場。律師可以在這些階段去跟犯罪嫌疑人討論見面,也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之後如果公安決定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會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官訊問,這時候律師還是不能在場,但是可以另外約見嫌疑人溝通案情,而且可以閱卷,這點也是和台灣很不同的地方。
之後檢察官起訴以後,案件會移送法院審理。
另外在中國大陸,認罪協商制度發揮和適用的十分廣泛,許多被告在法院就會直接認罪求輕判,也是值得觀察的重點。
台灣人在大陸犯罪,會被拘留收押嗎?
在大陸刑事被告被拘留和收押的機率非常高,這是和台灣不一樣的地方,公安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場。律師可以在這些階段去跟犯罪嫌疑人討論見面,也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很多時候家屬也不能見犯罪嫌疑人,所以刑事律師主要的任務也是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並且了解案情,與其溝通。
另外兩岸不同點是中國大陸刑事立案偵查中的被拘留或羈押的比例偏高,在台灣比較偏低,這也許是因為立案的標準不一樣的關係,在中國大陸刑事立案的門檻比較高,尤其許多經濟犯罪比方詐騙罪立案不容易,且立案後還要經過偵查程式,不一定會移送審查起訴,但是在臺灣,立案沒有門檻,民眾提告員警就必須立案,且一定會移送到檢察署,導致地方檢察署案件非常多,大部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民眾刑事濫訴的情況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