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專業律師服務網

到中國大陸打民事官司要注意甚麼事?

如果台灣人民到了中國大陸要打民事官司,進行民事訴訟法程序,要熟悉哪些中國大陸民事訴訟的權利義務呢

列舉如下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主要權益如下:

  1.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及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這與台灣一樣。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a.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b.與本案有利害關係;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假如審判人員沒有主動回避,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回避。提出回避申請時,應該說明理由。
  2. 在中國大陸,民事官司原告有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訴訟請求的概念和台灣的訴之聲明雷同。在法院宣判前申請撤回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而被告有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3. 在中國大陸,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類似台灣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在大陸使用的十分普遍,和台灣不同,在台灣的法院需要提供擔保金,在大陸的法院現在很多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出具的責任保險保函替代。
  4. 在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通常是委託律師)、陳述事實、質證和辯論,也可以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閱讀有關訴訟材料的權利。
  5. 中國大陸民事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提起上訴的權利,這和台灣一樣;對已發生法律效力(在台灣就是裁判確定的意思)的判決、裁定,有提起申訴的權利;對已經生效(在台灣就是判決確定的意思)的法律文書,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SHA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