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以後,中國大陸地區嚴格貫徹著共有制度,夫妻婚後財產是共有的,但是臺灣不一樣。
台灣規定原則上是夫妻各自所有,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的時候,或是改訂分別財產制的時候,才會有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
另外關於繼承的規定也不太一樣,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兩岸都有不同,這也增加了跨海官司在法律適用上的複雜度。
兩岸跨海婚姻現在也很普遍,有結婚就有離婚的問題,有離婚就有涉及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的問題,如果單純台灣人之間的婚姻,卻涉及到一方住在中國大陸,或者有財產在中國大陸,或是是一方住在中國大陸而又有小三在大陸,這又涉及到財產的贈與和分配問題,以上這些都是屬於兩岸婚姻法律問題,聽起來就十分的複雜而不是一般台灣律師能夠處理。
必須要找專業的兩岸律師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