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中國大陸,海峽兩岸不屬於國與國關係,因此沒有引渡的問題。
假如有台灣人在大陸遇到刑事追訴,被公安逮捕,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的權利,簡單舉例如下:
當中,相關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權利:
- 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 對於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 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 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 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 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 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書寫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