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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告中國大陸人,司法訴訟文書怎麼送達?

海峽兩岸的文書,基於海峽海基兩會的共同協商,有訂定一系列司法互助協議,為了即時有效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第七條文書送達事宜

台灣方面訂定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司法及行政文書送達作業規定。

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條。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訂之委託契約及各機關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遣返【送】暨文書送達及查證事項一覽表,兩岸的司法文書是可以經由兩岸法院協助下送達的。  
舉例來說,如果在廈門海滄法院有一個台灣人被告,台灣人人在台灣,法院可以把司法文書送交福建省高院,由省高院轉送給台灣高等法院,再由台灣高等法院把文書送給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負責送達住在台灣的被告。
反過來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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